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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夏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





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,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和国家、省《森林防火条例》有关规定,特发布如下戒严令:


一、戒严期: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7日。

二、戒严区域:江夏区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林地距林缘150米以内的区域及自然保护区、旅游景区、苗圃、林业生产基地等。

三、戒严期间内,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戒严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,并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严禁携带火种、火源进入林区;

(二)严禁吸烟、明火取暖、照明、野炊、放孔明灯以及燃放烟花爆竹、焚烧香烛纸钱;

(三)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、枯枝烂叶、杂草杂物、烧灰积肥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行为;

(四)严禁私设电网、放火驱兽;

(五)严禁其他野外用火以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各类活动。

四、各街道办事处、管委会要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、林区设卡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,林木、林地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,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戒严区域,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。

五、戒严区内输电线路、变电站、通讯线路、输气管道、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等经营单位,要全面排查、及时整改消除森林火灾隐患。

六、进入林区的所有车辆和人员、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、配合扫码进山入林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扰。

七、全区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,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。服从林木、林地经营者和各类巡查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,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。

区园林和林业局电话:81822033;

区应急管理局电话:87953599。

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,禁止谎报、乱报、瞒报森林火情。

八、凡违反本戒严令规定的,执法部门将依据国家、省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;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,由区公安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
END



来源: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

编辑:倪冲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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