诚信诉讼
是每一个诉讼参与人
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
近日
江夏法院公布诚信诉讼黑白名单(第一批)
江夏法院关于建立企业诚信诉讼
黑白名单制度的公告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关于建立涉企不诚信诉讼防范机制 促进市场交易秩序规范运行的创建方案》《关于建立涉企不诚信诉讼防范机制的工作指引(试行)》,营造诚信公平的诉讼环境,降低企业及其他各类市场主体的维权成本,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,经研究决定,根据企业诉讼诚信情况,建立黑白名单制度。现发布公告如下:
符合下列情形的诉讼参与人,结合参与诉讼的其他情况,纳入“诚信白名单”:
一、如实提供送达地址,积极接受电子送达;并且能在举证期限内按期完成举证;
二、立案、审判与执行阶段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、查明事实,未采取其他方式阻碍案件的审理执行;
三、自觉或经督促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;
四、如实主动申报财产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能按期履行;
五、主动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执行财产的;
六、其他诚信参与诉讼的行为。
“白名单”本院将通过微信公众号、网站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布,同步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,予以正向激励。
符合下列情形的诉讼参与人,结合参与诉讼的其他情况,纳入“诚信黑名单”:
一、不实陈述、捏造事实、用虚假身份应诉;
二、滥用诉权或者隐瞒、编造对方当事人送达地址,恶意拖延诉讼;
三、故意逾期举证,提交伪证、变造证据,隐匿、毁灭证据;
四、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、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;
五、拒不配合人民法院处置财产以及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;
六、其他不诚信参与诉讼的行为。
“黑名单”本院将通过微信公众号、网站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公布,同步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。同时,加大训诫、罚款、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;涉嫌刑事犯罪的,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。对参与不诚信诉讼的律师,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情况。
加入诚信黑白名单就一成不变了吗?
已纳入“诚信白名单”的诉讼当事人出现诉讼不诚信情形的,立即将其从“诚信白名单”中移除。已纳入“诚信黑名单”的诉讼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等,符合诚信诉讼情形的,可以申请从“诚信黑名单”中移除。
特此公告。
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
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
来源: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
编辑:倪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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